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6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上訴字第6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訴字第654號上訴人即被告 鄭惟聰 選任辯護人 黃培鈞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強盜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08號,中華民國106年5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06年9月13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刑事第6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壽燕
法官莊珮吟法官周賢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書記官周青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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