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重上更(三)字第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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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重上更(三)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上更㈢字第23號上訴人 邱振元 (兼 邱古秀廷 承受訴訟人)
邱振盛 (兼邱古秀廷承受訴訟人) 邱蘭英 (兼邱古秀廷承受訴訟人) 邱麗譽 (兼邱古秀廷承受訴訟人) 邱聖雅 (兼邱古秀廷承受訴訟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 律師被上訴人 邱二 世嘗( 邱夢龍 嘗)祭祀公業法定代理人 邱譯星 (原名 邱逢興 )訴訟代理人 曾劍虹 律師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0月11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十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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