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3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3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39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劉建邦 相對人即債務人 謝承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佰叁拾貳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即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票據法第133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依債權人提出債務人所簽發之票據號碼為AJ0000000號、AJ0000000號之支票及其退票理由單,其提示日即退票日為民國103年1月20日,故債權人請求前開提示日前之利息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件債權人聲請之債務人僅謝承煬一人,無從為連帶給付,故債權人請求連帶給付部分亦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編號│發票日│金額│提示日│支票號碼││││(新台幣)│即利息起算日││├──┼───────┼───────┼───────┼───────┤│001│103年1月15日│1,500,000元│103年1月15日│MS0000000│├──┼───────┼───────┼───────┼───────┤│002│103年1月18日│300,000元│103年1月20日│AJ0000000│├──┼───────┼───────┼───────┼───────┤│003│103年1月18日│400,000元│103年1月20日│AJ0000000│├──┼───────┼───────┼───────┼───────┤│004│103年1月20日│300,000元│103年1月20日│AJ0000000│├──┼───────┼───────┼───────┼───────┤│005│103年1月20日│280,000元│103年1月20日│AJ0000000│├──┼───────┼───────┼───────┼───────┤│006│103年1月20日│400,000元│103年1月20日│AJ0000000│├──┼───────┼───────┼───────┼───────┤│007│103年1月20日│280,000元│103年1月20日│AJ0000000│├──┼───────┼───────┼───────┼───────┤│008│103年1月20日│100,000元│103年1月20日│AJ0000000│├──┼───────┼───────┼───────┼───────┤│009│103年3月24日│500,000元│103年3月24日│AJ0000000│├──┼───────┼───────┼───────┼───────┤│010│103年3月24日│890,000元│103年3月24日│AJ0000000│├──┼───────┼───────┼───────┼───────┤│011│103年3月25日│800,000元│103年3月25日│AJ0000000│├──┼───────┼───────┼───────┼───────┤│012│103年3月27日│500,000元│103年3月27日│AJ0000000│├──┼───────┼───────┼───────┼───────┤│013│103年3月31日│750,000元│103年3月31日│AJ0000000│├──┼───────┼───────┼───────┼───────┤│014│103年3月27日│500,000元│103年3月27日│AJ0000000│├──┼───────┼───────┼───────┼───────┤│015│103年3月31日│320,000元│103年3月31日│AJ0000000│├──┼───────┼───────┼───────┼───────┤│016│103年3月27日│500,000元│103年3月27日│AJ0000000│└──┴───────┴───────┴───────┴───────┘※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