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76號原告新竹市私立龍鳳文理短期補習班即 劉莉鶯 被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訴訟代理人 黃楷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五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
書記官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