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聲字第5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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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聲字第5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移轉管轄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五六五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在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中(九十年度偵字第二О三六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審理中(九十年度易字第五О六號)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查移轉管轄,必須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或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時,始得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甚明,本件被告聲請移轉管轄,其理由係謂告訴人交錢予被告,並不在台中及高雄,而係在台北,且被告住所亦在台北,故聲請裁定將案件移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云云。無論所稱是否屬實,經核既與首開法條規定不符,自應駁回其聲請,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劉榮服
法官陳賢慧法官林輝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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