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9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9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291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相對人即債務人泛古國際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慶宏 (原名: 林尚宏 )相對人即債務人林慶宏(原名:林尚宏)相對人即債務人 戴安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貳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玖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書記官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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