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三一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即聲請書所載。
二、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以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五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以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二七九三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並於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起送監執行,原定指揮書執畢日期為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其另因犯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以九十二年訴字第一0四四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並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確定,自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起接續前案執行,原定指揮書執畢日期為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惟二案嗣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以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八九五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二年度執更字第二一二二號換發執行指揮書後,起算日期為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指揮書執畢日期為九十三年五月十四日,加以受刑人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十八日,是以,本件受刑人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應為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以法矯字第0九二00五0三四九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前述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胡芷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