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投簡附民字第2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投簡附民字第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因洗錢防制法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投簡附民字第22號原告 陳雅惠 被告 鄭筱蓁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投金簡字第3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宏瑋
法官廖允聖法官蔡霈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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