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0年度嘉小調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小調字第21號

原告 許富強

被告blankcorp.Taiwan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00樓之0

法定代理人ParkJunho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是在臺北市信義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屬違誤。本院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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