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小字第18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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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小字第1880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訴訟代理人  方一珊
被   告  彭瀞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2月17日下午2時15分,在
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
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
償債務事件,應對被告送達不合法,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書記官巫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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