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98年度玉小字第28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
4月30日下午4時整在本庭花蓮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楊碧惠
書記官 羅仕健
通 譯 劉芷妍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0,073元,及其中39,954元自民
國(下同)94年4月29日起至94年6月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點
25計算之利息。另自94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羅仕健
法官 楊碧惠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如對本判
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
「百分之一點五」繳納上訴裁判費。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
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 日
法院書記官 羅仕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