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簡字第109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簡字第109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蔡翰昇
被   告  何寶珠
       紀桂蘭
       何結川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寶珠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均在苗栗縣竹南鎮,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
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周祖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6日
書記官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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