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9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9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902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季恆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3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季恆因竊盜案件,於民國107年12月30日入監執行有期徒刑1年,嗣經法務部於108年11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8569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固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然由其規定可知受刑人僅在假釋中始有付保護管束之必要,若受刑人係因刑期期滿而出獄,則無該條之適用。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易字第53
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7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
1年確定,並於107年12月30日入監執行,刑期終結日原為
108年12月29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之規定計算後,其縮刑後之刑期終結日為108年11月7日各事實,有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1月22日法授矯字第10801856901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參,是受刑人所受上開有期徒刑之宣告業於108年11月7日執行完畢,聲請人於108年11月26日發函為本件聲請,已在受刑人縮短刑期屆滿執行完畢之後,依上開說明,已無更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之餘地,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曼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書記官劉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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