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金上訴字第1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218號上訴人即被告 蘇黎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218號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法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4款、第384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蘇黎婷因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
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不服本院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218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惟其所犯幫助詐欺取財罪,依上開規定,不得上訴第三審。故其上訴屬法律上不應准許,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連發
法官張瑛宗法官洪榮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馥萱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