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調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調字第219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高一峰 等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新北市○○區○○段○○○○○○○○○○○號、同段第1045建號(
  即車牌號碼為新北市○○區○○路○段000號)之土地、建
  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上述地號、建號顯示全名(若有身
  分證字號亦應顯示)之異動索引資料。
二、依上述謄本及異動索引,調取欲聲請調解之相對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已記載正確姓名(不能僅以□□或○○表示)、地址之聲請
  調解狀繕本或影本(依相對人人數提出同樣數目之繕本或影
  本,每份並均需含證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藍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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