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審原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審原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原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子傑選任辯護人盧天成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蘇昌澤法官謝枚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涵妤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