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家聲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聲字第188號聲請人桃園市新屋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徐潤炳 代理人 陳國雄 相對人 陳瑋
陳儀 上列陳瑋、陳儀共同兼法定代理 盧愛靜 人相對人盧愛靜被繼承人 陳新祿 (亡)上列聲請人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陳新祿(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七日死亡)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而相對人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96年2月7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提出戶籍謄本等為證,聲請命相對人提出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金柱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書記官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