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聲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家聲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聲字第189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 陳彥辰 被繼承人 陳張儷齡 (亡)上列聲請人請求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九十七年度繼字第一五三八號限定繼承事件民事卷宗,除繼承人生日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個人資料以外之卷證資料。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陳張儷齡積欠聲請人債務,有相關憑證可證。被繼承人已於民國97年間死亡,並由其法定繼承人即相對人向鈞院聲報限定繼承在案;是聲請人有明瞭債務人繼承狀況之必要,爰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二、聲請人主張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相關憑證等件為證,堪信聲請人已盡釋明其「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金柱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書記官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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