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4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441號聲請人 洪藝瑜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9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
民事第三庭
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
書記官胡文蕙附表┌─────────────────────────────────────────────────────┐│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44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 王國華 │有限責任新北市淡水│洪藝瑜│402,000元│AD0000000│105年4月30日││││信用合作社英專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