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451號聲請人 楊碧珠 相對人 邱秋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各如附表編號一至三十三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三十三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編號一至三十三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編號一至三十三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34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34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票據法第11條第3項定有明文。而票據法第6條既已明定,票據上之簽名,得以蓋章代之,則依特別法優先普通法之法理,解釋上民法第3條第3項得以指印代簽名之規定,即不得適用於票據改寫之情形,故僅於改寫處按捺指印者,自不生改寫之效力。次按本票利息除另有約定外,應自到期日起算;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以提示日為到期日,其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此觀票據法第66條第1項、第97條第1項第1款、第120條第2項及第124條規定即明。末按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發票年、月、日為本票應記載事項。故本票上如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或記載不清難以辨識發票日期者,其本票當然無效(最高法院90年台抗字第37號判例參照)。
三、經查:ꆼ聲請人就附表編號1至32所示本票之請求,業據其提出本票
原本,並陳報其已向相對人提示,經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ꆼ附表編號33所示之本票,其發票日原載民國「100年3月15日
」,經改寫為「100年3月10日」,然改寫處僅有按捺指印一枚,並無相對人之簽名,顯與上開規定不符,依票據有效解釋原則,該本票仍為有效,惟相對人應按改寫前之文義負票據責任,即以原記載之100年3月15日為發票日。又聲請人就此紙本票原陳報已於100年3月10日提示,並聲請自該日起算利息,然此提示日既早於發票日,依票據文義解釋原則,自不生合法提示之效力;惟聲請人經本院通知後,已陳報曾另於前述改寫前發票日後之100年3月20日向相對人提示此本票,而此本票又未記載到期日及約定利息,依前開說明,其利息應自聲請人其後陳報之提示日期即100年3月20日起算。本件聲請人就此本票之請求,除票載金額及自100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之利息,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外,其請求利息之起算日早於100年3月20日之部分,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ꆼ附表編號34所示本票,其發票日中關於「月」之記載經改寫
為「3月」,然相對人並未於改寫處簽名,顯與前述規定不符,其改寫不生效力,故此本票之發票日仍應依改寫前之內容為認定。惟改寫前發票日之「月」,又因塗改而難以辨識,則此本票之發票日期,已屬無從確定,依前開說明,本票應屬無效。聲請人據以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之本票既屬無效,此部分聲請即難謂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四、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五、聲請人應於收受本票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本票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六、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七、本票裁定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聲請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
書記官吳進飛┌──────────────────────────────────┐│附表:103年度司票字第1451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註││││(新台幣)││(即提示日)│││├──┼──────┼─────┼───┼──────┼────┼──┤│001│100年3月10日│10,000元│未載│100年3月10日│CH667002│准許│├──┼──────┼─────┼───┼──────┼────┼──┤│002│100年3月10日│10,000元│未載│100年3月10日│CH667004│准許│├──┼──────┼─────┼───┼──────┼────┼──┤│003│100年3月10日│10,000元│未載│100年3月10日│CH667005│准許│├──┼──────┼─────┼───┼──────┼────┼──┤│004│100年3月10日│10,000元│未載│100年3月10日│CH667006│准許│├──┼──────┼─────┼───┼──────┼────┼──┤│005│100年3月10日│10,000元│未載│100年3月10日│CH667007│准許│├──┼──────┼─────┼───┼──────┼────┼──┤│006│100年3月10日│10,000元│未載│100年3月10日│CH667008│准許│├──┼──────┼─────┼───┼──────┼────┼──┤│007│100年3月10日│10,000元│未載│100年3月10日│CH667009│准許│├──┼──────┼─────┼───┼──────┼────┼──┤│008│100年3月10日│10,000元│未載│100年3月10日│CH667010│准許│├──┼──────┼─────┼───┼──────┼────┼──┤│009│100年3月10日│10,000元│未載│100年3月10日│CH667011│准許│├──┼──────┼─────┼───┼──────┼────┼──┤│010│100年3月10日│10,000元│未載│100年3月10日│CH667012│准許│├──┼──────┼─────┼───┼──────┼────┼──┤│011│100年3月10日│10,000元│未載│100年3月10日│CH667013│准許│├──┼──────┼─────┼───┼──────┼────┼──┤│012│100年3月10日│10,000元│未載│100年3月10日│CH667014│准許│├──┼──────┼─────┼───┼──────┼────┼──┤│013│100年3月10日│10,000元│未載│100年3月10日│CH667015│准許│├──┼──────┼─────┼───┼──────┼────┼──┤│014│100年3月10日│10,000元│未載│100年3月10日│TH103002│准許│├──┼──────┼─────┼───┼──────┼────┼──┤│015│100年3月10日│10,000元│未載│100年3月10日│TH103003│准許│├──┼──────┼─────┼───┼──────┼────┼──┤│016│100年3月10日│10,000元│未載│100年3月10日│TH103004│准許│├──┼──────┼─────┼───┼──────┼────┼──┤│017│100年3月10日│10,000元│未載│100年3月10日│TH103005│准許│├──┼──────┼─────┼───┼──────┼────┼──┤│018│100年3月10日│10,000元│未載│100年3月10日│TH103006│准許│├──┼──────┼─────┼───┼──────┼────┼──┤│019│100年3月10日│10,000元│未載│100年3月10日│TH103007│准許│├──┼──────┼─────┼───┼──────┼────┼──┤│020│100年3月10日│10,000元│未載│100年3月10日│TH103008│准許│├──┼──────┼─────┼───┼──────┼────┼──┤│021│100年3月10日│10,000元│未載│100年3月10日│TH103009│准許│├──┼──────┼─────┼───┼──────┼────┼──┤│022│100年3月10日│10,000元│未載│100年3月10日│TH103010│准許│├──┼──────┼─────┼───┼──────┼────┼──┤│023│100年3月10日│10,000元│未載│100年3月10日│TH103011│准許│├──┼──────┼─────┼───┼──────┼────┼──┤│024│100年3月10日│10,000元│未載│100年3月10日│TH103012│准許│├──┼──────┼─────┼───┼──────┼────┼──┤│025│100年3月10日│10,000元│未載│100年3月10日│TH103013│准許│├──┼──────┼─────┼───┼──────┼────┼──┤│026│100年3月10日│10,000元│未載│100年3月10日│TH103014│准許│├──┼──────┼─────┼───┼──────┼────┼──┤│027│100年3月10日│10,000元│未載│100年3月10日│TH103015│准許│├──┼──────┼─────┼───┼──────┼────┼──┤│028│100年3月10日│10,000元│未載│100年3月10日│TH103016│准許│├──┼──────┼─────┼───┼──────┼────┼──┤│029│100年3月10日│10,000元│未載│100年3月10日│TH103017│准許│├──┼──────┼─────┼───┼──────┼────┼──┤│030│100年3月10日│10,000元│未載│100年3月10日│TH103018│准許│├──┼──────┼─────┼───┼──────┼────┼──┤│031│100年3月10日│10,000元│未載│100年3月10日│TH103019│准許│├──┼──────┼─────┼───┼──────┼────┼──┤│032│100年3月10日│10,000元│未載│100年3月10日│TH103020│准許│├──┼──────┼─────┼───┼──────┼────┼──┤│033│100年3月10日│10,000元│未載│100年3月20日│CH667001│准許│├──┼──────┼─────┼───┼──────┼────┼──┤│034│100年3月10日│10,000元│未載│無│CH667003│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