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10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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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訴字第1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審訴字第1002號原告 潘紡足 原告 羅潘 紡梳原告與被告 陳家慶 等間據本院101年度交簡字第5436號刑事判決附帶提起民事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 羅潘紡梳 新台幣(下同)2,169,529元、原告潘紡足1,762,048元,嗣於102年6月28日具狀追加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羅潘紡梳2,551,371元、原告潘紡足1,766,648元,則就擴張請求共計386,442元部分【計算式:(2,551,371元+1,766,
648元)-(2,169,529元+1,762,048元)=386,442元】,應補繳裁判費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金額部分之請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書記官周𦆀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