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親聲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家親聲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財訴字第2號
106年度家親聲字第272號原告即上訴人 紀安綺紀韋 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三元 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9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5,069元(計算式:財產權部分54,069元+非財產權部分1,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鏡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費用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書記官林美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