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9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9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98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明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緝字第6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明聰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明聰因公共危險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上開規定,本院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鄭諺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書記官陳怡辰附表:
┌────────┬──────────┬──────────┐│編號│1│2│├────────┼──────────┼──────────┤│罪名│公共危險│公共危險│├────────┼──────────┼──────────┤││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一日。│├────────┼──────────┼──────────┤│犯罪日期│107年5月21日│107年7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7年度速偵│嘉義地檢107年度速偵││年度案號│字第841號│字第1165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嘉交簡字第735│107年度嘉交簡字第988││││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6月21日│107年7月26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嘉交簡字第735│107年度嘉交簡字第988││││號│號││判決├────┼──────────┼──────────┤││判決│107年7月23日│107年8月23日│││確定日期│││├───┴────┼──────────┼──────────┤││嘉義地檢107年度執字│嘉義地檢107年度執字││備註│第3468號(107執緝第│第3936號(107執緝第│││678號執行中)│679號執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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