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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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04號聲請人 黃明勇 相對人 俞美鶮 兼訴訟代理人俞美𪃢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嚴天琮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61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61號請求租佃爭議事件之民國107年9月6日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1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61號事件,聲請人開庭當天慢10分鐘報到,已開庭10餘分鐘,未聽到之前對造訴訟代理人所述內容,開庭亦未將聲請人未到之前內容講述給聲請人聽,為保障聲請人上訴權益,爰依法聲請交付前開事件民國107年9月6日(聲請人誤載為9月26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其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台幣(下同)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3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為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61號請求租佃爭議事件之被告
,屬前開所稱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聲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然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
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亦有規定,併特予裁示以促注意遵守,附此敘明。
四、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書記官許睿軒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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