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9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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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9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977號聲請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5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5%計算98年度司票字第977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96年1月16日│12,000元│96年2月16日│96年2月16日│CH593060││├──┼───────┼─────────┼───────┼──────────┼────────┼──┤│002│96年1月16日│12,000元│96年3月16日│96年3月16日│CH593061││├──┼───────┼─────────┼───────┼──────────┼────────┼──┤│003│96年1月16日│12,000元│96年4月16日│96年4月16日│CH593062││├──┼───────┼─────────┼───────┼──────────┼────────┼──┤│004│96年1月16日│12,000元│96年5月16日│96年5月16日│CH593063││├──┼───────┼─────────┼───────┼──────────┼────────┼──┤│005│96年1月16日│12,000元│96年6月16日│96年6月16日│CH593064││└──┴───────┴─────────┴───────┴──────────┴────────┴──┘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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