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4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四三九號
聲請人甲○○
(送達代收址台北市○○路○○○號七樓)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三九一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純芳本判決不得上訴。
~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忠│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貳萬陸仟壹佰陸拾│NA0一六六五九││││限公司 林文英 │孝分行││元│0││├─┼─────────┼─────────┼───────────┼────────┼────────┼──┤│2│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忠│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陸萬壹仟玖佰貳拾│NA0一六六五九││││限公司林文英│孝分行││元│一││├─┼─────────┼─────────┼───────────┼────────┼────────┼──┤│3│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忠│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壹萬玖仟伍佰玖拾│NA0一六六五九││││限公司林文英│孝分行││元│二││├─┼─────────┼─────────┼───────────┼────────┼────────┼──┤│4│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忠│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壹萬玖仟壹佰柒拾│NA0一六六五九││││限公司林文英│孝分行││元│三││├─┼─────────┼─────────┼───────────┼────────┼────────┼──┤│5│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忠│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壹萬柒仟玖佰伍拾│NA0一六六五九││││限公司林文英│孝分行││元│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