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建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建字第5號上訴人威雄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國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証崑鋼鐵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53,2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0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書記官謝璧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