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0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505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 鄭宜婷
鄭 源忠 (原名 鄭阿國 、鄭 守閎 ) 陳利紫 (原名 陳京蔓 、 陳宛圻 )
一、債務人陳利紫(原名陳京蔓、陳宛圻)、鄭宜婷、 鄭源忠 (原名鄭阿國、 鄭守閎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壹佰貳拾参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鄭宜婷於就讀蘭陽技術學院時依行政院頒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之規定,邀同債務人鄭源忠(原名鄭阿國、鄭守閎)、陳利紫(原名陳京蔓、陳宛圻)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3筆,金額總計新臺幣87,925元。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之次日起,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鄭宜婷本息繳至民國102年3月4日止,即未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59,123元及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列之利息、違約金未償,迭經催討無效,爰依借據約定,倘借用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聲請人得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鄭源忠(原名鄭阿國、鄭守閎)、陳利紫(原名陳京蔓、陳宛圻)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速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
書記官康清煌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505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利紫(原│自民國102年0│至民國102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59123│名陳京蔓、│3月05日起│9月01日止│八三│││元│陳宛圻)、├──────┼──────┼───────┤│││鄭宜婷、鄭│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源忠(原名│9月02日起││八三││││鄭阿國、鄭│││││││守閎)││││└──┴───┴─────┴──────┴──────┴───────┘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利紫(原│自民國102年0│至民國102年0│年息百分之零點│││59123│名陳京蔓、│4月06日起│9月01日止│一八三│││元│陳宛圻)、├──────┼──────┼───────┤│││鄭宜婷、鄭│自民國102年0│至民國102年1│年息百分之零點││││源忠(原名│9月02日起│0月05日止│二八三││││鄭阿國、鄭├──────┼──────┼───────┤│││守閎)│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零點│││││0月06日起││五六六│└──┴───┴─────┴──────┴──────┴───────┘◎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 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