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6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629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繁正上列受刑人因藏匿人犯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所為之裁定,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均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此一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第239條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已宣示或送達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於職權以裁定更正(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顯均係「Z000000000號」之誤載,此有受刑人曾繁正之戶籍資料在卷可憑,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書記官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