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407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4072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7月16日下午2時38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呈熹
  書 記 官 王楨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柒萬肆仟捌佰捌拾捌元,及自民
國九十六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四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零捌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基準利
率變動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
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
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王楨珍
法官黃呈熹
以上正本係由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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