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1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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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128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執字第14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依司法院98年6月19日公布釋字第662號解釋:「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41條第2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之刑逾6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366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6個月之案件,依司法院釋字第366號、第662號解釋意旨,仍得易科罰金。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3罪,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6月及6月,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曾鴻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顏錦清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8年2月16日為警採尿回溯96│98年3月12日│98年5月2日│││小時內之某時│││├───┬───┼─────────────┼─────────────┼─────────────┤│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481號│98年度毒偵字第585號│98年度毒偵字第802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實審├───┼─────────────┼─────────────┼─────────────┤││案號│98年度虎簡字第101號│98年度易字第312號│98年度虎簡字第188號││├───┼─────────────┼─────────────┼─────────────┤││日期│98年6月3日│98年7月1日│98年9月3日│├───┼───┼─────────────┼─────────────┼─────────────┤│確定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決├───┼─────────────┼─────────────┼─────────────┤││案號│98年度虎簡字第101號│98年度易字第312號│98年虎簡字第188號││├───┼─────────────┼─────────────┼─────────────┤││日期│98年6月15日│98年7月1日│98年9月18日│├───┴───┼─────────────┼─────────────┼─────────────┤│備註│雲林地檢98年度執字第1439號│雲林地檢98年度執字第1653號│雲林地檢98年度執字第197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