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198號被告 呂惠美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329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呂惠美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黃宗揚
法官林青怡法官林記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書記官陳素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