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646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6467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2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6467號債權人聖志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金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理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