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簡聲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簡聲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簡聲字第313號聲請人 呂建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碧玉呂學政 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房屋稅籍等相關事由,須通知相對人協同辦理所有權更正事宜,但因寄送至相對人戶籍地址、實際居住地址之信函,因招領逾期而被退回,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二、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參見民法第97條)。經查:相對人李碧玉、呂學政目前仍居住於聲請人通知信函寄送之新北市○○區○○路地址(參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104年1月8日回函、聲請人103年12月27日民事補正狀),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與非因自己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之要件不符,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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