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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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00000000
男32歲指定辯護人乙○○本院公設辯護人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000000000THOTSAPHON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肆年肆月貳拾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000000000THOTSAPHON因殺人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4年1月28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4月1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蘇義洲
法官朱中和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珍瑩中華民國94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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