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230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另案在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罹患腎臟病,長期在臺北縣新莊市省立臺北醫院就診,預計將開刀治療,復感染
HIV病毒,身體狀況不佳,有就醫之必要,且聲請人係因施用毒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並未危害社會秩序,並已決心戒除毒癮,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5年3月11日,以其犯罪嫌疑重大,且係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有羈押之必要,裁定羈押在案。惟聲請人另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確定後,業自95年5月29日起,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執庚字第3229號執行指揮書入監執行,有前開指揮書附卷可資佐證。
被告既已因另案入監執行,非由本院執行羈押,其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非有據,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5年6月1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95年6月1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