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3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318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東方科學園區管理委員會
1樓法定代理人乙○○
1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東方科學區管理委員會」之管理組織報備證明。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書記官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