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3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313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歐瑋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彥東實業有限公司、乙○○、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件之請求為貨款或是票款。(如為貨款,應表明利息起算日及按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如為票款,應依票據法之規定,釋明對債務人乙○○及甲○○請求之依據,並提出係爭支票之背書資料。)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書記官王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