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3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311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麗園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信數位影印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書記官鄭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