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6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6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6610號債權人屏東縣林邊區漁會法定代理人王啟敏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甘秀琴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於文到五日內補正違約金之聲請利率為何?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