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07號原告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萬寧 訴訟代理人 洪國勛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建生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310,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7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士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書記官李家維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