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繼字第11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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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繼字第1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繼字第1171號聲明人 顏慈庭 即繼承人之4法定代理人 李璐璐 上列聲明人因其被繼承人 顏光裕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地為屏東縣○○鄉○○村○○路○○號)於民國99年8月27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家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明株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