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7年度營簡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營簡字第105號
上訴人即原告  朱增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朱惠英 間請求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7年3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臺南市○○區○○里○○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區
○○里○○路○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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