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7年度豐交簡字第259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豐交簡字第25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佳妤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字第313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施佳妤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被告於肇事後,並未離開現場,且在據報趕往現場處理之員
警面前當場承認為肇事人而自首犯罪,有臺中市○○○○○
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可稽,被告既已合於法
定自首之要件,自得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
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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