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6年度斗簡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斗簡字第122號
原   告 榮森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綵璇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凰來廖淑桂 間請求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257,7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於107年4月2日提出之民事上訴理由
狀,未提出足額繕本或影本,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提出載明完整上訴理由狀之書狀繕本2份予本院,以送達被
上訴人收受,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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