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營小字第66號
上訴人即被告 江庭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謝秋蘭 間請求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7年3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臺南市○○區○○里○○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區
○○里○○路○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宣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