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保字第8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89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詹文龍上列受刑人因放火燒燬建物及住宅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8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文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放火燒燬建物及住宅罪等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9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9月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068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邱滋杉
法官邱瓊瑩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崴瀚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