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672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為殺人未遂等罪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672號聲請人 鍾佳磬 上列聲請人為殺人未遂等罪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殺人未遂等罪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9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及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39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二、按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當事人之確定終局裁判,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事項,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2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二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為由駁回確定,是就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一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四、次查聲請人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判決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聲請人不得持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黃瑞明
大法官謝銘洋大法官蔡彩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涂人蓉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