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665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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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665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認為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665號聲請人 吳凡 上列聲請人認為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324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
469條之1之部分不當;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
588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有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之情事。上開裁判致聲請人無從向相對人請求返還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有牴觸憲法第11條、第22條關於言論自由、生育權與人格權規定之疑義,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另就民法第216條、第216條之1及第217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
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關於確定終局裁定及確定終局判決部分核聲請意旨均僅在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及確定終局判決,究有何違反憲法第11條及第22條之處。
四、關於系爭規定部分查確定終局裁定及確定終局判決均未適用系爭規定,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五、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所定要件未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黃瑞明
大法官謝銘洋大法官蔡彩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純瑜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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