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0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0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07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八年度聲沒字第八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壹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亦有明文。又其未經裁判沒收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有司法院十八年院字第六七號、三十年院字第二一六九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簽結,而扣案被告所持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查:被告甲○○前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在其嘉義市○○路○○○巷○弄○○號住處,為警查獲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犯行,惟因被告業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以九十一年度戒毒偵字第一四三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故本案經檢察官於九十一年九月三日予以簽結在案,有該簽呈附於偵查卷內可稽。而被告於查獲時經警扣得之白色粉末一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一○公克),有該局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調科壹字第一八○○○一五○一號鑑定書足憑,係屬違禁物,是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書記官蘇姵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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